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0471-4193993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金融政策法规
金融知识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组织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10-26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组织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组织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组织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组织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组织“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自治区地方金融组织“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着力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促进地方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方式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行政许可或者批复事项,纳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式管理,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更新改革事项清单。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通过优化受理审批模式、完善审批业务流程、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在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断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三、改革内容

(一)压减审批时限。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行政许可或者批复事项的“三级联审”审批时限,由90个工作日压减至50个工作日。国家层面对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延长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全区新设立典当行和典当行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至10年。

(三)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窗受理”、“三级联审”、“一网通办”等优质高效服务。落实审批服务规范化精细化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审批规则,编制审批办事指南和标准化审批流程图,统一明确申报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受理咨询方式、审批部门和审批责任人等有关内容,推进同类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等改革举措的有效衔接,对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信息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强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做好申请人咨询解答及政策解读,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四、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盟市和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辖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明确权责清单、行政审批及行政执法等事项,加快形成上下配合、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盟市和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组织的初步审查、行政备案、行政检查等监管职责。

   (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操作指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监管依据、监管要求、监管流程及监管措施,完善退出机制,形成对地方金融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管理、风险管理的全面监管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规范运营水平。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程序规范,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制度,推动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程序完备。

   (四)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突出强优、促中、汰劣、治乱的监管导向,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匹配监管资源、监管事项和监管频次。重点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情况开展监管评级,对高风险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对经营规范的机构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监管、处罚、清退力度,引导“空壳”“失联”企业有序退出。

(五)创新和丰富监管手段。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第三方辅助监管、信用监管、黑白名单制度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采取监管谈话、窗口指导、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托管接管、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在线精准定位、离线精准定量、动态风险评估,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依法监管、建设性监管。

(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提高地方金融组织自我规范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潜在风险比较高的机构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二)强化统筹协调。统筹抓好“证照分离”改革与“放管服”改革工作,协调推进“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设,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公安、网信等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照前会商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内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引导、政策解读,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改革政策的透明度、知晓度和熟悉度。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成果转化和形成制度规范,密切关注改革进展,做好中期评估,跟进完善改革举措。